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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2018-05-14 10:22 校工会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会、教代会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设立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主要工作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学校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建功立业。

(二)依法维护学校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同一切歧视、侮辱、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三)组织女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有关女教职工工作的政策、法规,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工作理论、业务水平和健康素质,身体力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积极参与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有关单位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充分听取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五)积极参政议政,在工会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教职工)占会员(或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六)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委员会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反映;要按时参加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并积极为提高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献计献策。

(七)女教职工委员会应重视培训工作,积极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教职工人才。注意加强女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着力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努力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

(八)会同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并与其他高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和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成都工业学院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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