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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2022-04-20 14:58 校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

室的选树命名和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和技能人才在创新实践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推动知识型、技术

型、创新型产业职工队伍建设,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群众基础,促进企事业单位科学发现、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

提升核心竞争力,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二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支以劳模或者高技能人才为带头人(含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专业技术结构、

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积极进取、团结协作氛围浓厚的3人以上的创新团队;

(二)创新工作室已建立并有效运行 2 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工作;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地(所),配备有可供正常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信息网络、器材工具、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以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四)具有明确的工作室发展规划、年度创新工作计划,开展创新活动稳步有序、优质高效。每年至少有 1 项与本单位生产、研发、经营及管理等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至少完成 1-2 项得到有关方面认可或认定、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成果;

(五)能充分发挥创新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人才集聚、创新攻关、培育传承功能,具有完善规范的开展创新活动、科研学习、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和转化、人员考评激励、内部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台账;

(六)原则上须在市(州)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相关厅局行业工会、直属院校工会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中产生;

(七)单位中,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条

命名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自下而上进行,须由创新工作室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逐级向市(州)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和省相关厅局行业工会、直属院校工会按有关程序择优向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推荐。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四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有关要求。

第五条

各市(州)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和省相关厅局行业工会,直属院校工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名额、条件要求组织评审,向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报送评审结果报告、候选单位申报表等相关材料。逐步形成(县、市、高校)级、省教科文卫工会级(示范性)、省总级、省总十佳级、全国级、全国示范级,层层申报、评选、命名。

第六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对上报的候选单位组织评审,由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发文予以命名,并颁发牌匾。

第七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批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第八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在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基础上,可按照创新工作室发展状况和需要,开展系统“示范性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工作,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工作帐册、创新成果帐册和成员发展帐册。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管理帐册,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创新工作室应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市(州)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和省相关厅局行业工会、各直属院校工会负责对创新工作室进行年度检查和管理,检查情况每两年需报三次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建立“融入式”互检互查制度,逐步严格按照《四川省‘十佳’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评分表》考评内容和标准,分别从团队协作、工作开展、创新业绩、人才培养、示范效应等 5方面,15 个项目进行量化检查,逐项逐类严格打分。所进行的考核,保证评选推荐结果公平客观,真实可信。对于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创新工作室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仍不能正常运转的,取消命名。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创新工作室需更改名称的,须及时上报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进行更名和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由劳动模范、工匠人才、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的创新工作室专家顾问团队,定期到各地、各高校开展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因地制宜地解决创新工作室遇到的各类困难和瓶颈问题。

第十三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创新工作室和示范性创新工作室进行命名时,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创新工作室运转情况和工作实效,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确保其顺畅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拨付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资料需详细完整,按规定存档。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并专项用于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不符合财经法规要求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牵头人是工作室经费使用的第一经济责任人,负责工作室创新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管理责任,保证专款专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六条

系统内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创建劳模和技能人才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优先把行业的排头兵、引军人物、品学兼优的科研、教学、学术领衔人特别是优秀职工的代表劳动模范,高素质技能人才作为领衔人的工作室,作为选树标准,在不同的行业,精心打造出一个标杆、“一面旗帜”,建成实实在在的规范实体、样板、标杆,为系统、各地、各院校层层推选,形成体系,打好基础,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比、学、赶、帮,实现具体的目标、标准、举措。逐步实现全覆盖、广覆盖,唱响劳动最光荣、最高、最伟大、最美丽的主旋律,培养出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天府工匠、大国工匠。

第十七条

系统内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完善制度、形成机制、规范运作,促进创新工作室成员相互学习交流、切磋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劳模创新工作室横向联合,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劳模创新工作室联盟。积极帮助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及时推广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创新工作室完成的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和分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系统内各级工会要关心支持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激发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和其他荣誉称号时给予重点关注;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要对本单位被命名的四川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及其以上级别的劳模技人才工作室工作的顺利开展给予支持,并可对被命名的创新工作室集体及其成员通过所在单位教(职)代会或闭会期间联席会议通过,进行适当奖励。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考核奖励和学习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系统内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和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工作室的创新成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影响带动更多的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新创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办公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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